【分类号】 112901199343
【标题】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
【时效性】 有效
【颁布单位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
【颁布日期】 1993 712
【实施日期】1993 712
【失效日期】
【内容分类】 其它
【文号】 国发〔1993〕5 号
【名称】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
【题注】
【章名】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 近年来,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。一九九二年各 类事故造成死亡九万多人,伤十六万多人,直接经济损失数 十亿元;特别是重大、特大恶性事故频繁发生,一次死亡十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事故多达一百七十四 起。今年前几个月,各类事故仍居高不下,重大、特大恶性 事故不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,反而比一九九二年同期增加许 多。同时,职业危害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。这种状况,给国 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,影响改革开放和经 济建设的健康发展。为此,国务院要求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 和单位,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,采取坚决有 效的措施,迅速扭转目前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,特 作如下通知:
一、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,应当充分 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,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 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;要加强领导,扎扎实实地贯彻“安全 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努力抓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 各项法规、制度及措施的落实;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中出现 的问题,及时研究处理,认真抓紧解决。
二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,各有关部门和单 位要强化搞好安全生产的职责,实行企业负责、行业管理、国 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。应互相支持配合,共 同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,坚决防止发生重大、特大事故,尽 量减少一般事故和减轻职业危害。
三、国务院确定,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 作,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;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法规、 政策的研究制定;组织指导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 进行评估和整改;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, 根据需要对特大事故进行调查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由劳 动部请示国务院决定。
四、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,在管生 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,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,帮 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问题,支持、指导企业搞好 安全生产。
五、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按 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;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和行业管理,并 结合本企业情况,努力克服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,积极认 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。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 产的第一责任者,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。
六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乡镇企业、外商 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,对这几类企业加强安 全管理,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,提出严格要求,进 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。同时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工作, 严禁将职业危害严重和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我国。
七、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过程中,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,不能削弱,要 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,要增加安全生产的资金投 入,用好技措经费,通过技术改造消除事故隐患,改善劳动 条件。
八、要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,在目 前已有法规、制度的基础上,通过总结经验教训,加快安全 生产法规、标准和制度的补充、完善。应强调有法必依、执 法必严、违法必究,并强调制度的严肃性,对违反制度的必 须予以追究,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和制度管理的轨道。要 进一步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,事故发生后立即严肃认真 地查处,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,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,必 须坚决追究领导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,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要认真吸取教训,提出有效的防范 措施,防止事故再次发生。
九、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,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 识和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。可通过新闻媒介,采取多种有 效形式,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如何搞好安全生产工 作。应注意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,开 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。同时,应提倡和鼓励广大群众对安 全生产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。
十、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,对所有上岗人员应进行安全 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,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,运用多种形 式和手段,加强对管理干部的安全培训,努力提高全体职工 的安全素质。
十一、在安全生产管理中,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转 变职能,认真贯彻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 例》;应注意工作方法和减轻企业负担,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 工作要按国家规定办事,简化程序,讲求实效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,应 根据本通知精神,认真检查当前安全生产状况,找出存在的 问题,尤其要查清事故隐患,提出具体措施加以解决;对一 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发生的特大事故,尚未结案的 要抓紧处理。请于八月底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送劳动部, 由劳动部汇总报告国务院。